安徽某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因杭州的施某诉安徽某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委托我所律师代理。杭州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施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基本事实:
原告施某诉称安徽某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及其总经理个人累计向其借款人民币18万元,并出具盖有公章及总经理私章的欠条一份,约定两被告一个月内归还借款。但被告至今未予归还,原告多次索要未果。关于案涉18万元借款,原告诉称借款由六笔借款组成。此外,原告还诉称其与被告安徽某文化艺术交流公司是劳务关系而非合伙经营关系。
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
案情分析:
首先,原告将公司总经理列为被告,显然是错误的。从原告提供的“欠条”内容看,是安徽省某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向原告累计借款,而非被告个人借款;原告将与被告合作投资的费用,称作是被告向其借款,显然是偷换概念。其次,本案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8万元的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因此民间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以交付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在出借人主张合同成立的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上,如果借款人否认借贷关系存在的情况下,出借人则要对两个要件事实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即对“借贷合同的成立”和对“借贷合同的生效”举证,也就是对履行交付款项行为的证明。结合本案,原告只是向法庭出示了一张欠条,按照法律规定,也只是能说明借贷合同成立,是否生效,则需要原告提供该款的交付凭证。但是原告并未提供该款项交付的凭证,所以,借款合同根本没有生效。再次,结合证人证言以及原告前后几次在庭审中对于欠条的陈述含糊不清,前后矛盾,是不符合正常逻辑和常理的。根据经验法则可以综合判断本案的借贷事实根本就没有发生。
审理情况:
本案历时一年多,经过多方调查取证,多次开庭审理查明,受诉法院认为:依据民事诉讼法高度盖然性之证明标准,原告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案涉借贷事实的真实发生。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之不利后果。
协利小提示:
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仅有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合同不能成立,必须要有实际的交付行为,即合同是在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因此,无论当事人的合同采取的是口头形式还是书面形式,合同都是在贷款人实际交付借款时生效。
2、所谓经验法则,是指人们从生活经验中归纳出来的关于事务因果关系或属性状态的法则或知识,它既可以是事务属性状态的法则或知识,也可以是事务因果关系的法则和知识。经验法则在民事审判中运用应具备的条件:
基础事实必须属实,经验法则的基本功能就是由基础事实推出推定事实,因此主张推定事实的当事人必须首先证明基础事实的成立。
‚如果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不是一种常态联系,只是偶然的、例外的联系,则法院不能根据经验法则认定推定事实。即只有在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联系的前提下(关于什么是高度盖然性,最高院曾有司法解释:一是所依据的生活经验必须是在日常生活总反复发生的一种常态现象;二是该生活经验必须为社会中普通人所普遍体察与认可和感受的;三是该生活经验可以随时以特定的具体方式还原为一般常人的亲身感受)。法院才能免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由基础事实直接推出推定事实。
ƒ当事人提供的反证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时,其虽不能当然推翻对方当事人根据经验法则所主张的事实,但此时双方当事人的证据处于不相上下的地步,人民法院根据举证责任的规则,当事实处于不明状态时,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还是会认定对方当事人根据经验法则的所主张的事实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