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所聘用的专职律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律师资格、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
二、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学历并同时持有律师资格证;
三、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聘用兼职律师按司法部相关规定办理。
(二)被聘用的律师、律师助理应与本所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限为两年,期满可以续聘。
(三)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合伙人会议同意可予以辞退或者解除聘用关系:
一、经考核为不合格或者一年内未从事律师业务的;
二、严重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本所章程、规章制度,损害本所声誉的;
三、拒不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严重损害合伙人利益或者严重损害客户利益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私自受案、收费或向客户索取财物的;
六、被依法吊销执业证的。
(四) 聘用律师的程序是:本人申请、提供相应资料、填写审批表、签订相关协议、合同,报主管部门审批并申办执业证书。
(五) 辞退、解聘律师的程序是:所主任提出辞退解聘意见,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上缴执业证书,办理财务清算手续。被辞退、解聘的律师系合伙人的,应按章程及合伙人协议办理相关手续。
(六) 经所主任推荐或合伙人提议,并经合伙人会议研究同意可以录用、解聘律师助理。
(七) 律师助理聘用期限为一年,期满后可以续聘。
(八) 聘用的律师助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学历;
二、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三、合伙人会议要求的其他条件。
(九) 律师助理的聘用程序,辞退或解聘条件、程序与律师辞退、聘用与解聘相同。
(十) 本所辅助工作人员应与本所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一年,期满后可以续聘。
(十一) 辅助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与承担的工作相适应的大专以上学历;
二、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三、具有承担本职工作的能力和相应资质,年龄适当。
(十二) 律师、律师助理、工作人员要求调离的,须向本所递交调离报告,写明去向。经主任审批同意后,调离人员须办理以下手续:
一、按所规章制度交回应交的办公设备;
二、交清已结案的卷宗;
三、对未了结的法律事务的处理意见;
四、财务人员出具的经济手续已结清的证明;
五、交回律师执业证。
(十三) 调离人员系合伙人的,应按章程及合伙人协议办理有关手续。